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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 发布人:海淀区商务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17-11-03
  • 文章来源: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服务先行”的质量方针,规范检查人员执法检查行为,确保行政行为合法、规范、有效,对外树立海淀区商务委良好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行为规范。

  一、实施执法检查,必须由两名或以上取得执法证的人员共同进行,检查结果经同时确认后方生效。

  二、正式开始检查前,检查人员必须首先向被检查单位表明身份,出示证件,说明检查的内容及依据的法律法规。

  三、严格遵守海淀区商务委关于工作着装的要求,执法检查要着装得体、整洁。

  四、讲普通话,使用文明用语。执法检查过程中使用法言法语,说话严谨;尊重被检查单位人员的人格,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语言(包括肢体语言)。

  五、执法检查中,应举止稳重大方,精神饱满;不得吸烟、嚼口香糖,不得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谈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话题,无特殊情况不得接听私人电话。

  六、不得故意曲解法律法规的条款,不得故意误导被检查单位;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问题应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讲解和指导,当场不能解答的,应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请示后进行回复。

  七、被检查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应耐心听取,视情况给予适当合理的解释,征得理解;或记录在案及时上报。被检查单位出现误解、言语或行为过激时,要耐心宣传和解释,不得与其争吵、打架,解释无效时,及时汇报,同时注意避免围观,造成不良影响。

  八、检查人员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检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按时做好复查;有违法行为需要接受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申请立案。

  九、进行执法检查应做好记录,检查记录真实、有效,由被检查方和检查人员签字认可,所收集证据应妥善保存。

  十、不得在检查期间在被检查单位用餐;不得在检查期间购买被检查单位的商品;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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