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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酒类经营者实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亮表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人:海淀区商务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12-05-31
- 文章来源:
各区、县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市自2006年4月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由于备案登记表采用A4纸制作,不便于经营者保管、商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为此,市商务局决定从2007年起全市统一制发加塑封、可悬挂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并实行“亮表经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各区、县商务局具体承担《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亮表经营”工作。
2、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为其换发加塑封、可悬挂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换发工作应在2007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
3、新办理备案登记的,在按照《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的公告》有关要求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为酒类经营者制发加塑封、可悬挂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4、酒类经营者取得统一制发的加塑封、可悬挂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后,应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实行“亮表经营”。
各区、县要加强对 “亮表经营”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亮表经营”工作;要加强对“亮表经营”规定的宣传,提高酒类经营者“亮表经营”的自觉性;要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实行“亮表经营”情况的督促检查,促进“亮表经营”规定的全面落实。
特此通知。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全市自2006年4月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由于备案登记表采用A4纸制作,不便于经营者保管、商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为此,市商务局决定从2007年起全市统一制发加塑封、可悬挂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并实行“亮表经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各区、县商务局具体承担《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亮表经营”工作。
2、已办理备案登记的,为其换发加塑封、可悬挂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换发工作应在2007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
3、新办理备案登记的,在按照《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实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的公告》有关要求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为酒类经营者制发加塑封、可悬挂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4、酒类经营者取得统一制发的加塑封、可悬挂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后,应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实行“亮表经营”。
各区、县要加强对 “亮表经营”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亮表经营”工作;要加强对“亮表经营”规定的宣传,提高酒类经营者“亮表经营”的自觉性;要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实行“亮表经营”情况的督促检查,促进“亮表经营”规定的全面落实。
特此通知。
信息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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