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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

 

  【职权编码】L2504500

  【职权名称】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进行统计。

  【依 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实施主体】海淀区商务委员会

  【流 程 图】见附件

  【监督方式】88496768

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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