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事项名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事项编码】:1100367000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法条内容: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2、[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粮发〔2010〕90号
法条内容:第四条 市粮食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粮油仓储单位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实施主体】:海淀区商务委员会
【办理流程】:申请[区级] → 补正[区级] → 受理[区级] → 审查[区级] → 决定[区级] →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 告知/送达[区级]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88496768
投诉电话:8849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