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职权编码】L2507700
【职权名称】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依据】
1、[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依据名称:洗染业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
法条内容:第五条 第三款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实施主体】海淀区商务委员会
【流程图】见附件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 88496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