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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职权编码】L2507700

  【职权名称】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依据】

  1、[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依据名称:洗染业管理办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

  法条内容:第五条 第三款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实施主体】海淀区商务委员会

  【流程图】见附件

  【监督方式】监督电话 88496768

  

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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