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发布人:海淀区商务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18-04-13
- 文章来源:
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基础编码:0100568999
实施编码:11010800000076629206X100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07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法条内容:第九条第一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2、[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发布号令: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07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法条内容:第九条第一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3、[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依据名称: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国粮政〔2016〕207号
法条内容: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4、[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
依据名称: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国粮政〔2016〕207号
法条内容: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5、[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粮发〔2017〕62号
法条内容: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区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6、[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
依据名称: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粮发〔2017〕62号
法条内容: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区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
实施机关:海淀区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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